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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设立的加班规矩合法吗?

网友的困惑: 

    加班满1小时以上才算加班 

    网友“zususu”:本人税前月薪3千多,但公司规定加班费只有8元/小时,并且晚上加班必须要超过19点,加班满1小时候后才算,即使打卡时间是6:59也不算加班。凡在休息日加班满2小时的,可以补休半天,加班满4小时的(不含吃饭时间)可以补休一天。每月所有的加班时间员工可以拿加班费(8元/小时)或补休。补休时间以半天为一个单位(即每加班满4小时可以补休半天),余下的强制以加班费支付。请问专家,这些制度是否合法? 

    没有加班费 调休时间有上限 

    网友“小爪儿”:我经常在周一、周二、周四、周六加班,加班没有加班费,可以累计调休,但累计小时到36小时,领导就不再批加班了。也就是说,36小时以后的加班,就是无偿贡献了。现在更狠,经过一次所谓的“职代会”之后,加班依然没有加班费,可以调休的工时也被取消了。虽然可以申请公休,但要领导批准。说实话,公司压力这么大,忙的时候根本不会批,而且公休时间累计每季度不能超过2天,请问,这样的制度符合劳动法么? 

    不在编员工有加班费吗? 
 
    网友“水色恋爱”:请问呼叫中心不在编的员工(即合同工)加班费应按小时支付吗?如果是按小时支付,每小时应支付多少? 

    只有误餐费 没有加班费 

    网友“shihuimin”:公司规定,加班只有误餐费20元,没有加班费。而且误餐费是要加班到19:30后才有的,请问这样合理吗? 

[前程无忧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虽然国家先后实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了用工双方的不少环节,但是加班费仍然是相对薄弱的一个区域。相对于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这样的刚性规则,加班的规则相对柔性得多。 

    国家层面加班的主要法律规定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 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利用自己手中制订规章制度的权利,填补了加班规则的不少空缺。那这些制度是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呢?我们一一来看。 

    网友“zususu”的单位设立了加班最低小时数的规矩,这是不合法。加班支付加班费的规则是有加班就付,而不是设立所谓的最低1小时的要求。同时,这家单位还规定,休息日加班满2小时可以补休半天,加班满4小时可以补休一天,这又高于了法律规定。因为休息日加班调休,是一对一调的,而不是一对二调。但是既然高于法定,法律也不会管,法律只确定一个底线而已。另外,这家单位强制将加班费定在8元一小时,这也违反法律。加班费的计算是按照员工自己的工资,计算出小时单价后,按照150%、200%、300%的规则确定的,而不是建立一个统一价。 

    网友“小爪儿”的单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建立了加班调休的制度。阿克要提醒,不是所有的加班都可以调休。法定节假日加班和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是不允许调休的,只能支付加班费。只有休息日加班,单位可以优先安排调休,在无法安排调休的情况下,才需要支付加班费。有些省市建立了休息日加班必须在多少时间内调休完毕的制度,未调休完毕,必须结算加班费。 

    网友“水色恋爱”所在的单位分编制内员工和编制外员工,编制外员工作为合同工,正好是劳动法的规范对象。所以他们应当获得自己应得的加班费。同样,加班费没有按小时支付的说法,有加班,即使不满一小时,也应当支付加班费。加班费的支付标准是根据加班时间的不同,按3个档次计算的。 

    网友“shihuimin”的公司没有加班费,只有误餐补贴。这是不合法的。按照我们前面所说的法律法规,加班必须给予加班费,以其他形式代替是错误的。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往往希望劳动者不要锱铢必较,把没多少时间的加班都挂在嘴上。但是单位不应该采取本文中劳动者所问得那些单位一样,在法律强制之处胡乱制订一些非法制度,挫伤自己的威信。如果希望控制不必要的加班,应该通过规范加班申请手续,做到员工有必要的经审批后方可加班,这才是规范管理的单位。(








[劳动法|加班]单位设立的加班规矩合法吗?




网友的困惑: 

    加班满1小时以上才算加班 

    网友“zususu”:本人税前月薪3千多,但公司规定加班费只有8元/小时,并且晚上加班必须要超过19点,加班满1小时候后才算,即使打卡时间是6:59也不算加班。凡在休息日加班满2小时的,可以补休半天,加班满4小时的(不含吃饭时间)可以补休一天。每月所有的加班时间员工可以拿加班费(8元/小时)或补休。补休时间以半天为一个单位(即每加班满4小时可以补休半天),余下的强制以加班费支付。请问专家,这些制度是否合法? 

    没有加班费 调休时间有上限 

    网友“小爪儿”:我经常在周一、周二、周四、周六加班,加班没有加班费,可以累计调休,但累计小时到36小时,领导就不再批加班了。也就是说,36小时以后的加班,就是无偿贡献了。现在更狠,经过一次所谓的“职代会”之后,加班依然没有加班费,可以调休的工时也被取消了。虽然可以申请公休,但要领导批准。说实话,公司压力这么大,忙的时候根本不会批,而且公休时间累计每季度不能超过2天,请问,这样的制度符合劳动法么? 

    不在编员工有加班费吗? 
 
    网友“水色恋爱”:请问呼叫中心不在编的员工(即合同工)加班费应按小时支付吗?如果是按小时支付,每小时应支付多少? 

    只有误餐费 没有加班费 

    网友“shihuimin”:公司规定,加班只有误餐费20元,没有加班费。而且误餐费是要加班到19:30后才有的,请问这样合理吗? 

[前程无忧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虽然国家先后实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了用工双方的不少环节,但是加班费仍然是相对薄弱的一个区域。相对于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这样的刚性规则,加班的规则相对柔性得多。 

    国家层面加班的主要法律规定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 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利用自己手中制订规章制度的权利,填补了加班规则的不少空缺。那这些制度是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呢?我们一一来看。 

    网友“zususu”的单位设立了加班最低小时数的规矩,这是不合法。加班支付加班费的规则是有加班就付,而不是设立所谓的最低1小时的要求。同时,这家单位还规定,休息日加班满2小时可以补休半天,加班满4小时可以补休一天,这又高于了法律规定。因为休息日加班调休,是一对一调的,而不是一对二调。但是既然高于法定,法律也不会管,法律只确定一个底线而已。另外,这家单位强制将加班费定在8元一小时,这也违反法律。加班费的计算是按照员工自己的工资,计算出小时单价后,按照150%、200%、300%的规则确定的,而不是建立一个统一价。 

    网友“小爪儿”的单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建立了加班调休的制度。阿克要提醒,不是所有的加班都可以调休。法定节假日加班和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是不允许调休的,只能支付加班费。只有休息日加班,单位可以优先安排调休,在无法安排调休的情况下,才需要支付加班费。有些省市建立了休息日加班必须在多少时间内调休完毕的制度,未调休完毕,必须结算加班费。 

    网友“水色恋爱”所在的单位分编制内员工和编制外员工,编制外员工作为合同工,正好是劳动法的规范对象。所以他们应当获得自己应得的加班费。同样,加班费没有按小时支付的说法,有加班,即使不满一小时,也应当支付加班费。加班费的支付标准是根据加班时间的不同,按3个档次计算的。 

    网友“shihuimin”的公司没有加班费,只有误餐补贴。这是不合法的。按照我们前面所说的法律法规,加班必须给予加班费,以其他形式代替是错误的。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往往希望劳动者不要锱铢必较,把没多少时间的加班都挂在嘴上。但是单位不应该采取本文中劳动者所问得那些单位一样,在法律强制之处胡乱制订一些非法制度,挫伤自己的威信。如果希望控制不必要的加班,应该通过规范加班申请手续,做到员工有必要的经审批后方可加班,这才是规范管理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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